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完善县域经济工作考核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县域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新常态下扎实推进全省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县域经济工作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扎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打好脱贫攻坚战,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促进各县(市、区)更好地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建立健全客观、公正、合理的县域经济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客观反映县域经济发展状况,引导各县(市、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有效调动各县(市、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为实现富民强省全面小康、实现“率先、进位、升级、奠基”目标提供基础支撑。
二、考核范围
包括24个县级市、39个县、17个参照县级管理的区,共计80个单位(见附件1)。
以我省主体功能区划分为基础,结合各县(市、区)产业基础、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等发展条件,将全省纳入考核的80个县(市、区)分为三类:第一类县(市、区)22个,即国家和省重点开发区域所在21个县(市、区)以及宜昌市夷陵区;第二类县(市、区)27个,即限制开发区域的国家农产品主产区所在县(市、区第三类县(市、区)31个,即限制开发区域的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28个县(市、区)以及恩施市、远安县和鄂州市梁子湖区。
三、考核指标体系
县域经济工作综合考核体系分总量、人均、结构、绿色发展、速度、后劲、社会民生等七大类38项考核指标。为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吸纳了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中适宜作为县域经济考核的部分指标。为引导各县(市、区)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增加了“减贫年度目标完成率”考核指标。为推进绿色发展,其中设置了包括“环境质量改善综合指数”“单位GDP地耗下降率”“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等4项体现绿色发展的指标。分三类考核:第一类县(市、区)考核指标为其中36项,第二类县(市、区)考核指标为其中35项,第三类县(市、区)考核指标为其中35项(具体指标见附件2)。
四、考核方法
(一)省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各项指标对县域经济的影响程度,确定各指标权数。
(二)在对原始数据评估的基础上,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消除不同计量单位的影响,将其转化为无量纲值,使数据趋于稳定。
(三)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三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即未达省政府下达目标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四)按照当年工作考核指标数值的高低对各县(市、区)进行分类排序。
五、考核程序
省统计局负责统计数据的把关,其他主要涉及社会和环境指标由省直有关单位分别汇集和审核把关。省县域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项评价指标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和考核,形成全省县域经济工作考核报告,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六、考核结果通报
省委、省政府每年度发布县域经济工作考核结果。根据考核情况,每年度对县域经济工作成绩突出的前20名单位、进位显著的前5名单位进行通报(出现进位并列的,与上年度进位综合考核)。其中,第一类县(市、区)中县域经济工作成绩突出单位为考核前8名单位(包括武汉市参照县市管理的区1名、省直管市1名),进位显著单位为考核进位第1名单位;第二类县(市、区)中县域经济工作成绩突出单位为考核前7名单位,进位显著单位为考核进位前2名单位;第三类县(市、区)中县域经济工作成绩突出单位为考核前5名单位,进位显著单位为考核进位前2名单位。对上述单位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本意见自2016年度全省县域经济工作考核时施行。此前发布的《湖北省县域经济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鄂办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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