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税费负担降低工业企业成本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1-15 查看次数:16764 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帮助工业企业降低运营成本,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减税惠企政策。利用多种形式及时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减税政策,财税部门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要第一时间告知,并限时为企业办结减免税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审批零收费制度,及时兑现市“工业三十条”和“双创三十条”等惠企政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企业以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和订阅报刊杂志、赞助活动等名义变相收取费用。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每季度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二、暂停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工业企业暂停征收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白蚁防治费、绿化补偿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沙石资源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继续执行部分项目零收费政策。
三、暂停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工业企业暂停征收7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不含雷击风险评估)、土地和房产测绘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只限于工业用地交易服务费)、房屋交易手续费、公证服务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竣工档案整理保管服务费继续对工业企业实行零收费政策。
四、对部分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补贴。政府对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限环评报告编制、环境现状资料搜集两项内容)、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消防设施检测4项费用实行定补,由企业凭缴费发票向县市区申请给予50%的财政补贴。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政府补贴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半年结算一次。
五、调整残保金征收范围。招商引资企业自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纳入残保金审核征收范围;20人以下小微企业自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4年内,不纳入残保金审核征收范围。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由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面向工业企业收取的年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2016年对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上年,降低担保费率后,财政给予担保公司适当风险补贴。降低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于工业企业续贷的,其中上期贷款利率上浮未超过30%的,续贷利率下降0.6个百分点;上期贷款利率上浮在30%-50%之间的,续贷利率下降1个百分点;上期贷款利率上浮超过50%的,续贷利率下降1.2个百分点;对工业企业的新增贷款,原则上实行同期基准利率,确需上浮贷款利率的,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30%。对房产、土地、设备等抵押物的评估,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由各县市区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协议服务商和服务价格,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评估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时,除收取利息及正常结算费用外,不得向工业企业收取保证金和管理费,不得在发放贷款时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在贷款中搭售基金、理财产品和商业保险等。
七、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负担。经工业企业申请,其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可由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0%降至80%,但实际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对经工业企业申请、人社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可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申报月缴费基数,五项社会保险费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特别困难的不超过12个月。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的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上年度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八、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免收电力客户负荷管理终端费、保护定值计算费、电力客户设备接入电网时带电作业费、电力客户欠费停电后的复电费、电力客户设备接入电网交接试验费、新装或增容客户用电间隔费、电力客户委托检定的电能表检定费。大力推行电力直接交易,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争取直供电政策。对报装容量在8000千伏安以上的工业项目,经论证确需建设电力专线的,免收市级行政规费,企业墙外的电力线路直接建设费用由政府补贴50%,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政府补贴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九、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市政府成立工业企业减税降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抽调经信委、财政局、物价局、人社局、人民银行等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建立企业负担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违反本意见出现违规收费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举报电话:企业减负办:2330170;市物价局举报中心:12358)
以上减负政策仅适用于荆门市中小微工业企业,所需财政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对因暂停收费影响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工作开展的,由部门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审核后给予补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

【发文单位】: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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