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9-05 查看次数:18838 次

各镇人民政府,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县政府各部门:
    中小企业是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县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加快中 小企业发展对促进我县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和谐京山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为抓手,以培育市场主体为核心,着力 打造高端发展环境,着力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引导,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 长和骨干企业发展壮大,实现我县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各类市场主体年均增长13%以上,其中工商登记中小企业户数年均增长 6%以上,规模以上中小企业户数年均增长10%以上,高新科技术企业每年增加3家以上,中小企业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30%以上;形成一批“专、精、特、 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培植一批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的试点示范企业。
二、全力打造中小企业高端发展环境
  (三)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人文环境。开展全民教育、大力倡导“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积极倡行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企业家的良好风尚,形成亲商、重商和关爱企业家的良好氛围。推崇创业光荣、纳税有功,鼓励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在县内领办和创办工 业企业,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群体创办各类企业。加大企业家队伍的培育力度,采取送出去深造学习,请进来培训提高等形 式,有计划、针对性培育企业家队伍。
  (四)优化中小企业政务环境。推行“一站式”审批,简化审批事项。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反规定私设审 批事项,变相设置审批门槛等现象发生。强力推行全程代理服务,成立代办服务中的对服务对象申办的所有项目实行全程代办,切实做到“只进一扇门,只认一个 人,办毕全部事”。践行环境建设服务承诺制、监督投诉制。继续实行行政审批零收费制度。
  (五)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机关代收经营性服务收费,严厉查处 利用行政权力对中小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设立工业“110”,畅通投诉渠道,切实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
  (六)加快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起以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核心,以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 主体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网络。率先将我县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成为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窗口”平台。培育一批深受中小企业欢迎的服务示范机构,打造 一批有特色的品牌和服务产品,培养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服务队伍。
三、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七)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能力。企业研 发投入每年不少于销售收入的1%。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建立健全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 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创新型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
  (八)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大力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不断推动传统产业的新兴化。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九)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积极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依法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产能和资源消耗高的产品。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替代能源、再生能源等产业,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废弃物、副产品等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十)推动中小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组合民间资本,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 并重组。大力支持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开展联合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发展。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等相关产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 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涉及税收的实行先征后全额返还。
  (十一)促进专业化协作配套。鼓励中小企业以“专、精、特、新”的产品和技术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 技术合作。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大企业和龙头骨干企业聚集发展,提高产业配套能力。支持机械、桥米等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延伸产业链。引导中小企业向县工业园 区、宋河工业园区和钱场工业园区集聚,壮大县域特色产业,增强县域经济竞争力。
  (十二)提升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积极探索以“两化”融合为特征的产业发展模式。大力支持各类信息运营服务机构创新信息服务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服务,提升中小企业在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市场应变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引导中小企业注册商标,重点培育一批自主商标,打造驰名、著名商标,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力度。积极协助企业申请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开展质量兴企活动,推进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四、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十四)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银企合作。加快建设银企合作网络平台,定期组织银企合作洽谈会、银企合作园区 行、金融创新产品网上展示等活动,健全和完善银企合作长效机制。大力实施中小企业信贷客户培植工程,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满足信贷条件,获得信贷支持。继续 对金融机构实行“一保三增”目标责任制考核,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五)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版权质押 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押不足的矛盾。大力推行商标权质押、房屋权质押、土地经营权质押、林权质押、水域使用权质押、大型农机具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质押 反担保方式,全面打造以“零抵押”为核心的涉农担保体系。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六)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1、县级财政预算继续设立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预算不少于2000万元,并逐年增加。县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 设、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企业转型升级、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延伸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等,具体办法由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
  2、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的(含工程技术中心、共性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技术中心的(含工程技术中心,共性技术中心),奖励5万元。
  3、加大争创品牌的奖励力度。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品牌和国家级行业品牌称号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湖北省名牌、湖北省著名商标和省级行业品牌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4、鼓励企业积极争取上市。对上市成功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5、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对当年完成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目标任务的镇给予5000元的奖励,每超额完成净增1家规模以上企业另给予5000元的奖励。
  6、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完成新增亿元企业目标任务的镇给予3000元的奖励,每超额完成净增1家另给2000元的奖励。
  7、鼓励中小企业“争先进位”。对在规模工业“争先进位”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8、加大企业纳税贡献奖励力度。对当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以下、增幅排位前5名的企业,每个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纳税500万 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以下、增幅排位前3名的企业,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对当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 励10万元;对当年纳税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9、继续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县财政设立中小企业担保补偿基金,对担保机构为县域中小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损失的,按担保贷款损失额的10%给予担保补偿。
  10、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和省扶持项目。


  (十七)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报。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协调
  (十八)加强组织协调。继续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加强企业用工、要素保障的协调工作。适时向重点骨干企业派驻帮扶工作队,力所能及地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开展规模工业企业“争先进位”竞赛活动,形成互相促进的发展氛围。
  (十九)做好分类指导。突出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创办,加快发展规模企业,大力培植龙头企业,着力在支柱产 业、产业基地、重点产业集群中选择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抓好典型带动,推动中小企业成长,建立起大、中、小企业成长梯队,推动企业结构协调发 展。每年选择50户创新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使之尽快成长为能够辐射带动关联企业发展的龙头企业。
  (二十)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加强统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中小企业统计工作研究,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经济 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督促企业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强化依法统计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 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帮助中小企业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2012年12月3日

 

【发文单位】: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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