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荆门市市级产业引导基金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3 查看次数:19415 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荆门市市级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荆门市政银合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荆门市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荆门市市级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市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代表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基金规模为2亿元。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装备制造、再生资源利用与再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农产品加工、化工、电子信息和大健康七大领域。
  第四条市级相关部门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基金管理公司出资人职责;市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子基金投资管理。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
  (一)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按投资对象,受财政局委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七大产业子基金;
  (二)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三)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四)负责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六)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条产业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九条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荆门注册;
  (二)投资农产品加工产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额;投资另外六大产业链上的子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基金管理公司出资额的2倍。投资方式为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三)子基金重点投向本产业,投资于本市的资金应不低于该子基金总额的60%;
  (四)子基金投资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
  (五)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六)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基金管理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八)子基金的投资决策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决定。基金管理人负责对项目进行发现、筛选、评价、推介;投委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出资人组成,负责对推荐结果进行票决。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作为观察员,代表部门对票决结果从政策性、合规性方面把关,具有一票否决权,但对投向不作商业判断。
  (九)建立基金管理人激励和约束机制。子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按已投资金额的2%支付管理费;基金管理人管理团队的薪酬与基金收益挂钩。基金年化收益率在8%以内,子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按出资比例分配,超过8%部分,先奖励给基金管理团队20%,剩余80%部分再按出资比例分配。基金管理人按出资额享有分配权并对本基金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基金出现亏损先由基金管理人的出资额弥补,不足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按比例承担。
  第十条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公司可选择中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人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十一条子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选择托管银行。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二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有分支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托管银行通过公开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
  第十三条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基金管理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应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接受市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
  第十六条在基金运作中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政银合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政府信誉,发挥财政间歇资金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银合作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政银合作基金)是指市财政局将间歇资金存入合作银行,承担约定份额的银行贷款损失,到期收回的财政资金。基金规模暂定为1.5亿元,以后根据规模逐年调整。
  第三条政银合作产业发展基金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和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参与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基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核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基金绩效评价及监督工作;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提供贷款支持企业名单及企业相关情况;市政府金融办对合作银行贷款业务进行目标考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和损失补偿审核;合作银行对合作项下企业独立审查审批,自主放贷。
  第五条合作银行通过竞争性谈判产生,合作期限为1年。
  第六条基金的来源为市级财政间歇资金及其利息。
  市财政局依据基金管理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将基金拨付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专户。
  第七条合作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放大比例。合作银行对纳入支持范围的企业新增贷款总额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10倍。
  (二)贷款利率。合作银行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
  (三)抵押或担保比例。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抵押或担保比例控制在40%以下。
  (四)风险共担。企业贷款发生损失时,合作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各按50%比例承担损失。
  (五)其他条件。单个企业可申请1年期以内、不超过3000万元的贷款。合作银行不得以承兑汇票、提前收贷或压贷等手段,增加企业贷款成本,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申请基金支持的贷款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地在中心城区依法设立并符合企业类型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主要是七大产业链相配套的工业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按照市财政企业网络快报系统管理要求,能及时填报相关报表。
  第九条基金支持的贷款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合作银行及基金管理公司提出。
  第十条合作银行会同基金管理公司对符合基本条件且有融资意愿的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初步确定1年期拟贷款企业名单及信贷规模。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与合作银行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委、基金管理公司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贷款企业,可在1年内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审核工作。通过合作银行审核后,拟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相关合同,同时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合作银行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在每月5日前,合作银行将上月发放的贷款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报市财政局和基金管理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当合作银行在合作项下的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暂停与合作银行的业务合作,待贷款不良率降到风险控制线以内再开展合作。
  基金合作项下贷款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会同基金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贷款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每月10日前向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合作项下企业贷款月报表,并及时反映损失和债权追索情况;基金管理公司按月将企业贷款月报表及贷款损失补偿和债权追索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和市政府金融办。
  每年年末合作银行应对贷款企业进行考核,全面分析评估当年基金的使用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形成汇总材料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和基金管理公司。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行使贷款损失补偿日常管理职能,建立补偿资金监管台账,记录、核算和反映补偿资金的收付使用及归还情况。合作银行需建立对应监管台账备查。
  第十七条对合作银行在本办法合作项下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损失(仅限贷款本金及基准利息损失,不包括利息上浮部分和因贷款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通过基金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控制在损失的3%以内。已享受政府其他贷款损失补偿优惠政策的贷款损失不重复补偿。
  第十八条合作银行以市级分行为单位提出贷款损失补偿申请,申报材料由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市经信委和基金管理公司对合作银行申报的企业贷款损失补偿金额进行初审,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对贷款损失补偿金额进行复审,确定补偿金额,并作为补偿资金拨付的依据。市财政局根据最终核准的补偿金额,按照出资比例将补偿资金划拨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专户,基金管理公司再划拨到相应银行。
  第十九条符合补偿条件的合作银行提出补偿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补偿申请报告,包括贷款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补偿损失情况、贷款企业备案表;
  (二)银行企业贷款损失情况明细表、贷款企业备案表;
  (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凭证复印件;贷中检查、贷后追查各环节各程序相关记载文件(复印件);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申报的每笔损失贷款签发的生效法律文书(调解、判决、执行、裁定复印件等);
  (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等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收到基金管理公司贷款损失补偿后,不得放弃追偿权,应采取有效措施继续追索债权。追回的贷款清偿款,按基金管理公司和合作银行所承担补偿比例予以返还。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基金运行进行监督,制定绩效考核评价办法,每年对基金运行效率和运营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未按时归还贷款的企业,市财政局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纳入我市财政支持系统风险警示名单,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良记录,不得再获得财政政策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贷款放大倍数多且补偿发生少的合作银行,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对贷款放大达不到约定倍数、不履行合作协议或者补偿发生较多的合作银行,取消该银行下一年度内的合作资格,并相应调减市级财政资金在该行的存款余额。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业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金融或担保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和产品创新力度,推动农村产权融资,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市、县(市、区)财政出资设立的,用于金融或担保机构向市内农产品加工产业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或提供担保的农业生产经营贷款本金净损失予以一定比例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基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2的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市级财政出资700万元,等额拨付到县(市、区),县(市、区)财政分别配套不低于200万元,形成总额不低于2100万元的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或担保机构按1:10的比例放大贷款或提供担保。基金由县(市、区)财政局分别在本地经办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本基金项下贷款对象为市内为农产品加工提供产品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小微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本基金项下贷款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水面养殖权及各类农业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种(植)养(殖)物为抵押物的贷款。
  第六条银行或担保机构在一个年度内对单个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放贷款或提供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涉农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金融机构对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农业生产经营贷款应给予贷款利率优惠,不得收取贷款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农业经营主体向银行或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金融或担保机构每月定期报县(市、区)农办会同当地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金融机构按一般贷款程序发放贷款。
  第九条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做好基金项下农业生产经营贷款发放户数、贷款余额、累计发生额、不良贷款及拟核销坏账的统计及情况上报,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及情况报送县(市、区)农办。
  第十条金融机构向农业经营主体发放农业生产经营贷款到期后,金融或担保机构采取抵(质)押资产处置手段,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和处置手续后,借款人仍不能足额偿还银行贷款,并同时满足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的,可认定为贷款损失,申请使用本基金代偿。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投向及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银行信贷政策;
  (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等环节无失职渎职行为;
  (三)与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的《借款合同》合规合法,贷款依约发放。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取得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农业生产经营贷款担保业务;
  (二)未向被担保人收取贷款担保费以外的任何费用,担保费率不超过1.5%;
  (三)正确全面履行保前、保中、保后管理职责,及时行使了依法保全等清收措施,无违规违约经营。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无挪用贷款、恶意拖欠贷款、擅自转移财产等逃废债务和被公安机关拘留或处罚等不良行为;
  (二)截至贷款到期日,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损失主要是因为自然灾害(如,旱灾、水灾、泥石流、地震)等不可抗拒、非主观恶意等原因造成。
  第十四条补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县(市、区)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时点,汇总基金项下农业生产经营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清单、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于次年1月底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市、区)农办。
  (二)审核。县(市、区)农办会同当地金融办、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查,确定拟补偿明细及额度。
  (三)批复。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在2月底前将确定补偿明细及额度书面批复相关金融、担保机构,将补偿基金拨付给各金融、担保机构。
  (四)报备。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在3月底前将上年基金使用情况报市农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对已确认本金损失的农业生产经营贷款,政府和受偿银行或担保机构各按50%承担本金净损失。对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贷款补偿额不超过25万元,对涉农小微企业贷款补偿额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其他信贷损失代偿优惠政策的,基金不重复补偿,补偿额不超过基金总额。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获得补偿基金后,不得放弃贷款损失追偿权,采取措施继续追索债权;追索回的资金按补偿资金分担比例返还,补充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由市、县(市、区)农办牵头,金融办、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农办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统计基金项下农业贷款数据,审核确定贷款损失和补偿额度。
  金融办负责金融、担保机构的考核,协调做好信贷支持、产品创新和银农对接。
  财政部门负责补偿基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基金使用情况,参与审核确定贷款损失和补偿额度,做好基金使用绩效评价。
  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审核认定贷款损失。
  第十八条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每年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虚报骗取资金的,市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文单位】: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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